【以法为教】民法典 人格权编 6章隐私权个人信息(1032-1039条)

2023-07-03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032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主旨】隐私权

理解】私密空间,也包括计算机系统等虚拟空间。

私密活动,是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如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

1033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主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理解】隐私权通常包含隐私享有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利用权。

侵害私人生活安宁:1.侵害日常生活安宁,如非法跟踪、盯梢、尾随等;2.侵害住宅安宁,如无故闯入、随意敲门、半夜在室外喧哗;3.侵害通信安宁,如电话、短信、微信骚扰。

1034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主旨】个人信息的概念及保护

理解】侵害个人信息,造成侵害隐私权或名誉权,应允许一并主张侵权人承担侵害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审判实践】认定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应考量个人信息是否为私密信息,并考虑是否为敏感信息。侵害敏感信息,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

1035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主旨】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理解】合法,收集处理信息的主体合法、手段合法。正当,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目的和手段正当。

1036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主旨】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理解】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1.过错应釆取客观化标准,违反相应注意义务即应认定有过错;2.损害后果,应区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以符合各自相应的构成要件为限定条件。财产损害受到因果关系条件的限定。精神损害赔偿,应证明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维权成本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获益无法确定时法院可在50万元以下个案裁量;3.因果关系,应缓和证明标准,证明有较大可能性。

审判实践】适用免责事由的限制:1.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应避免侵害其重大利益;2.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3.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统计,仍应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该公开的资料应不具可识别性。

1037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主旨】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038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主旨】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理解】匿名化处理的信息,已丧失个人信息的直接或间接可识别性的特征,不再属于个人信息。

1039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主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

审判实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责任:1.履职侵害他人个人信息,应适用国家赔偿责任;2.国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侵害个人信息,应属民事侵权;3.侵害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或不属于行使职权,也不具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应单独适用侵权责任编认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4.国家机关不作为与第三人行为导致共同侵害个人信息,应考虑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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