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审判实践】未经批准的合同是未生效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或按无效处理。一方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类推适用第159条视为已获得批准。约定的报批义务人与实际报批义务人不一致时,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报批人是企业而非股东,转让人可请求法院责令企业办理,也可将企业列为第三人。受让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转让方也可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主旨】狭义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以事实行为行使追认权第504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理解】意定限制,限制来源于组织体内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限制,是法律规定的限制,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应推定并非善意。1.违反公司法第16条,未经决议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2.善意的认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为其他人提供非关联担保,由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对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构成善意。3.无须决议的情形:公司以担保为主业、为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合作、担保合同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第505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理解】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应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详见第153条理解)。1.符合第153条(违法背俗)或第154条(恶意串通)情形,直接认定合同无效。3.对照第143条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属第144条无民事能力则合同无效,属第145条限制民事能力则合同效力待定;缺乏意思表示真实,则根据总则编第6章第3节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判断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审判实践】重大过失介于故意与一般过失之间,主观上有认识、客观上制造了巨大危险。认定是否有巨大危险,应考察危险转化为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现实化后的严重性、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等因素。第507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理解】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涉外法律适用、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审判实践】争议解决条款本身的效力,应根据本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进行认定。第508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理解】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为,本编未规定时,可适用总则编第6章的下列规定:第137条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第143条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第145条限制行为能力、第146条至第147条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第148条至第151条意思表示不自由,第153条至第154条无效、第155条无效和被撤销自始无效,第156条部分无效、第157条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生效的后果、第158条附条件、第160条附期限。